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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的界定

来源: 日期:2012-06-08 09:07:00 人气:

孙 立 武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县级主要是后三项)。对前三项权力的行使,法律有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但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得比较笼统。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虽然明确了地方人大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却只划定了一个大概的范围。在具体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难以把握,甚至有可能会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因“重大”二字而架空或操作不当。

  如何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被架空或虚置,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正确和有效行使?各地进行了许多探索,不少专家学者也作了深入的研究,着力点大多在两个方面:一是期望法律规定再详细具体点;二是期望地方政府能自觉地尊重人大的这一权力。可是,期盼法律条款能规定出穷尽所有的重大事项是不现实的,监督者能否实施监督要取决于被监督者的意愿,这更是丧失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动性。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呢?浏阳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把重大事项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二是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三是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各地的作法和浏阳的实际,笔者认为,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依法界定。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以及本级财政决算等。二是带全局性,根本性事项的界定。把涉及本地区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和名胜古迹等方面的建设、保护情况等。三是以人为本,维护民计民生事项的界定。人大的性质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必须代表人民,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确需解决的问题,列为重大事项范围。如社会保障、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控告、申诉等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等。四是因地制宜,科学理性地界定。如花炮生产、营销方面的事项,在非花炮产区不是重大事项,在我市的某些特殊时期则有可能成为重大事项。五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来界定。随着工作的进展和时间的推移,重大事项也会出现重大变化,某些事项此时属于重大事项,到彼时则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