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组织载体,而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素质的高低和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
8月2日,浏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届中考察,要求代表总结任代表四年来的履职情况并向选民述职。这是对代表履职行为的规范,既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也是人大代表人民性的重要体现,更是法律的要求。
任何权力都需要得到监督,在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同时,人大自身也应该接受监督。人大代表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细胞,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当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还专列了“对代表的监督”一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担负着反映人民要求愿望和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人民意愿能否得到行使和实现,通过对代表履职的考察这种方式对其进行监督,能够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