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科
监督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大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人大常委会6月28日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招商局等五个政府职能局行使监督权力,进行集中评议,客观、公正地监督政府部门工作,为推动我市政府部门工作注入了动力。但也曾存在个别部门和个人,对于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认识还需强化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对于依法履行好人大监督权,对于促进我市民主政治、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新时期人大工作水平和监督实效与权威,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深入贯彻,人大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在对象、内容、范围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府行政监督的主要表现方式是行政监察。应当说,行政监督与人大监督有重合、交叉的地方,但是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处理权限上是不同的。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有检查、调查、建议和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权限,而罢免、撤销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督不同,不可互相替代。
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和劳教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也只限于违反刑法的案件,二者监督的范围显然不同。
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也包括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的监督,但这种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主要是由民主党派进行,而且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
人大监督不同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舆论只是及时、客观、公正的反映问题的真相,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对社会不良现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以推动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对问题本身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没有决定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相应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权可以具体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人大监督权的内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采取了解、检查、审议、处置等行为。
人大监督权,可以说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一是监督,即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带有督促性制的了解、检查和审议;二是处置,即对相应国家权力机关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所以,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民重托,是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