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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第十八号

来源: 日期:2010-07-01 09:48:00 人气:

公 报
   
第十八号(总第一五二号)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目 录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2007年6月26-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近和副主任尤平希、寻爱国、卜继炘、张友根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隆礼、刘仙娥和委员丁小彬、李主义、李新华、肖建生、宋才铮、陈茂胡、易利文、罗家广、周学海、胡正麟、姜振佩、黄刚剑、黄艳成、黎凤珍出席会议。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朱世平应邀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张若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唐建新、孙建科、刘明理、熊清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范登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建华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浏阳市支行等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立武,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邓立波。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邓映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浏阳市2006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形成了关于对浏阳市2006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全文另发)
    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伍建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建中所作关于对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的初审意见的报告,通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批准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全文另发)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水利局局长苏定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旱能力》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宋才铮所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把水利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调度好资金,兑现好以奖代补的政策,要认真建立完善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邹先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市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立武所作关于我市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议意见。(全文另发)
    会议审议确定了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会议审议通过了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全文另发)
    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浏阳市2006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邓映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浏阳市2006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6年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按照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紧紧围绕市委“两个富裕”目标,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努力组织财政收入,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克服了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偏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保持了高基数上的高增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实现了全市财政收支平衡。但审计中也发现了我市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预算执行数超预算数、地税收入存在预征、拖欠挪用专项基金、切块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等。针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的刚性。要牢固树立预算即是“法”的思想,预算一经批准,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坚决强化预算的刚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预算外的资金管理,将预外资金纳入预内管理,支出情况要依法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确保税收的真实性。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企业征收过头税。
    3、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1154.24万元,必须在今年7月份前全部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挪用的基金利息70.21万元,必须立即归还原资金渠道。同时,本级财政要加大对养老保险金的投入力度。
    4、进一步规范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预备费、农林水利等切块资金的支出途径,做到专款专用,避免支出口子的随意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加快对市直二级机构中的各类实体的改制步伐,促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脱钩改制,不留尾巴;二是对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分单位预算管理级次都应由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也应进行追踪审计;三是将市直二级事业单位的各类收费全部纳入市非税管理局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7年6月26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伍建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批准市财政局局长伍建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浏阳市200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议意见
   
    2007年6月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履职认真,努力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社会保险基金,建立健全了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也还存在社会保障工作认识不足,财政投入不够,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扩面艰难,支付存在潜在风险等问题。为此,会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社保意识。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要站在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大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自觉性,使社会保障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进一步形成征缴合力,努力拓展社保空间。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扩大社会参保面。要建立社保、财政、税务、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齐抓共管,确保应缴的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有关特殊行业按规定需要参加的险种,应由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约束,做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法,依法行使职权,努力破解征缴和扩面工作中的难题,运用法律与行政的双重手段强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做大做实社保基金,有效化解支付风险。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确保社会保障投入。对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社保资金,应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以参照省市的做法,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单位发放到人。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应由社保部门与单位办理结算,减少中间环节。对目前摆欠的保险基金,也应采取措施,按计划逐年消化,不再新增缺口。对乡镇站办所保险费缴纳当中存在的拖欠问题应专题研究,妥善解决。总之,要确保基金正常运转,有效预防和化解支付危机。同时,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运转,应适当增加基金征缴工作经费。
    四、进一步深化社保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继续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大争取上级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合理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所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队伍管理,完善网络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增强基金管理与使用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7年6月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辖区内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常委会工作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备案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应同时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协助初审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征求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予以说明或回复。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决定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或作出的程序或技术上存在问题,不影响该文件的实体内容及其效力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处理;影响实体内容及其效力的,按(一)、(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后,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或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反映,经审查认为该文件确有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转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浏阳市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
   
    (2007年6月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主 任:张贤近
    副主任:张若林 朱世平 尤平希(女)
    委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卜继炘 王隆礼 刘仙娥(女) 寻爱国 李新华
    吴 震 张友根 范登峰 易意平(女) 唐建新
    彭建华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时间的决定
   
    (2007年6月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我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至2007年11月30日结束,2007年9月21日为全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7年6月2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刘题红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贝先明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 曦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 超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邱文红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宏伟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黄恢明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唐志强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陈贤良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建良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周翔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庭庭长;
    肖永林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沿溪人民法庭庭长;
    彭红辉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人民法庭庭长;
    杨 桅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人民法庭庭长;
    周友庚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北盛人民法庭庭长;
    陈建勇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沙市人民法庭庭长;
    刘方勇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张坊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
    郑小罗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
    朱可可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谭卫明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陈愈超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陈雷光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刘完玲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北盛人民法庭副庭长;
    周 波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沿溪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李爱莲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沿溪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 蔚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黄 坚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曾 光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沙市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张元江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共政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唐志强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张晓红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唐珠明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黄国年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周友庚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陈贤良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沿溪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黄恢明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蔚宇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李 维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北盛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沈威武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赖兴国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周 翔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彭向红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更生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谭卫明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彭红辉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雷光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陈愈超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郑小罗同志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二)
    任命 张水生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 锋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昌明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利国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金振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左永鑫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陆美珍同志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
   
    2007年8月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近主持会议,副主任尤平希、王隆礼、寻爱国、卜继炘和委员丁小彬、李建辉、李新华、肖建生、宋才铮、易利文、罗家广、周学海、胡正麟、姜振佩、黄刚剑、黄艳成、黎凤珍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张若林,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题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水生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立武,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邓立波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唐洪胜。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任命溪江乡等三十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溪江乡等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任 命 决 定
   
    (2007年8月7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溪江乡选举委员会由王建、鲁忠良、卜茂元、潘润华、刘守德、张平、李安福等七人组成。王建任主任,鲁忠良任副主任。
    古港镇选举委员会由范荣国、赵志武、刘定荣、吴佐全、谭执中、彭响龙、黄珍良等七人组成。范荣国任主任,赵志武、刘定荣任副主任。
    高坪镇选举委员会由李翔、彭庆辉、周书健、周孟秋、张开明、贝倩、胡明辉等七人组成。李翔任主任,彭庆辉、周书健任副主任。
    三口乡选举委员会由周卫东、李幸平、胡金玲、王新初、李远标、孙谦、李华庄等七人组成。周卫东任主任,李幸平、胡金玲任副主任。
    沿溪镇选举委员会由李爱民、邓雪琴、罗录取、熊建良、胡初生、朱姿丰、汤瑞林等七人组成。李爱民任主任,邓雪琴、罗录取任副主任。
    官渡镇选举委员会由邓阳锋、郑海军、廖上鉴、王卫民、夏代旭、周英娥、宋洁等七人组成。邓阳锋任主任,郑海军、廖上鉴任副主任。
    永和镇选举委员会由吴洪、王桃文、黎伟民、黄才胜、张艳平、唐新华、刘家文等七人组成。吴洪任主任,王桃文、黎伟民任副主任。
    七宝山乡选举委员会由李辉、陈伟林、陈浩、曾宪文、吴芝超、龙游、毛雄伟等七人组成。李辉任主任,陈伟林、陈浩任副主任。
    达浒镇选举委员会由赵文兵、李建、徐怀标、何启成、熊湘东、刘玉丰、吴光伟等七人组成。赵文兵任主任,李建、徐怀标任副主任。
    张坊镇选举委员会由袁德政、雷义、刘朗、陈学远、余忠国、吴兵、雷健等七人组成。袁德政任主任,雷义、刘朗任副主任。
    小河乡选举委员会由刘美成、邓科建、陈文金、冯旻、张劲松、周秀星、李艳等七人组成。刘美成任主任,邓科建、陈文金任副主任。
    澄潭江镇选举委员会由张建湘、李恒海、李传斌、闫晗、汤建军、曾垂金、王新兰等七人组成。张建湘任主任,李恒海、李传斌任副主任。
    中和镇选举委员会由余海波、王纲、吕正红、陈建、刘红彬、易显旺、邓兰玉等七人组成。余海波任主任,王纲、吕正红任副主任。
    文家市镇选举委员会由姜兴武、秦国良、曾炳毅、胡耀和、高志、曾北平、张建宇等七人组成。姜兴武任主任,秦国良、曾炳毅任副主任。
    大瑶镇选举委员会由戴建文、李志勇、胡湘成、邱小和、黎玉立、张志诚、陈湘林等七人组成。戴建文任主任,李志勇、胡湘成任副主任。
    杨花乡选举委员会由肖正义、肖柏林、王红兵、池步云、刘柏平、刘守成、张新平等七人组成。肖正义任主任,肖柏林、王红兵任副主任。
    金刚镇选举委员会由黄永忠、万奇辉、叶良泳、张泉清、李峥嵘、刘劲松、刘平等七人组成。黄永忠任主任,万奇辉、叶良泳任副主任。
    葛家乡选举委员会由周耀辉、苏高潮、涂业清、尹灿文、李秀英、唐小军、刘作昌等七人组成。周耀辉任主任,苏高潮、涂业清任副主任。
    太平桥镇选举委员会由邓尧林、罗旭、李繁枝、卢枚初、魏湘江、罗马英、寻婷婷等七人组成。邓尧林任主任,罗旭、李繁枝任副主任。
    枨冲镇选举委员会由彭保刚、周树成、高俊杰、刘赋辉、陈光友、刘定良等六人组成。彭保刚任主任,周树成任副主任。
    镇头镇选举委员会由邓华、胡国平、陈武明、李斌、江洪兵、朱丽娥、刘金文等七人组成。邓华任主任,胡国平、陈武明任副主任。
    普迹镇选举委员会由谭力、吴世平、熊善良、邓君、李渔海、张琳、汤凯希等七人组成。谭力任主任,吴世平、熊善良任副主任。
    官桥乡选举委员会由肖炎强、陈旭、黄峰、陈艳梅、任飞跃、刘正再、吴高峰等七人组成。肖炎强任主任,陈旭、黄峰任副主任。
    柏加镇选举委员会由刘中、唐建国、唐国强、刘恋、尹桂云、何志刚、周星高等七人组成。刘中任主任,唐建国、唐国强任副主任。
    洞阳镇选举委员会由高志仕、邹述庆、苏建国、蔡晨波、武安磐、戴凤仙、谭景祥等七人组成。高志仕任主任,邹述庆、苏建国任副主任。
    永安镇选举委员会由寻院豪、陈清、暨朝腾、李远为、罗亚平、赵永红、龙明胜等七人组成。寻院豪任主任,陈清、暨朝腾任副主任。
    北盛镇选举委员会由沈村正、欧阳成林、陈金亮、李爱萍、陆伟光、董小军、杨传风等七人组成。沈村正任主任,欧阳成林、陈金亮任副主任。
    蕉溪乡选举委员会由刘旭辉、陈建政、周雪峰、张建新、张芙蓉、谭日红、郭洪等七人组成。刘旭辉任主任,陈建政、周雪峰任副主任。
    龙伏镇选举委员会由唐小红、陈局、孔尼光、王宇、林继平、沈水艳、徐伟才等七人组成。唐小红任主任,陈局、孔尼光任副主任。
    社港镇选举委员会由王巨涛、熊文、李锋、寻子俊、汪万江、凌珉生、吉红霞等七人组成。王巨涛任主任,熊文、李锋任副主任。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
   
    2007年8月28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近和副主任张友根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隆礼、寻爱国、卜继炘和委员丁小彬、李主义、李新华、肖建生、宋才铮、易利文、罗家广、周学海、胡正麟、姜振佩、黄刚剑、黄艳成、黎凤珍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张若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唐建新,市人民法院院长范登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建华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浏阳市支行等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立武。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伍建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建中所作关于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形成了关于对浏阳市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全文另发)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浏阳市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 议 意 见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伍建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浏阳市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按照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紧紧围绕市委“两个富裕”目标,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努力组织财政收入,积极调度资金,盘活国有资产,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克服了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偏紧等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保持了高基数上的稳步增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实现了财政收支目标。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年的预算任务,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刚性。要牢固树立预算即是“法”的思想,预算一经批准,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坚决强化预算的刚性。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确保法定支出及时到位。要严格控制支出追加,杜绝预算执行中经费追加的随意性和频繁性。要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将预外资金纳入预内管理,支出情况应及时依法按程序报告。
    2、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要抓住花炮产业和新型工业双“百亿工程”建设以及生物医药园晋升国家级医药园区的契机,提升壮大传统产业,做大做强医药、机械制造等新兴产业。要进一步加快浏阳河酒业和各工业小区的建设,争取早投产,早创税,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进一步科学盘活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进一步加强征管,确保全面完成收入任务。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完善目标管理,严格进度考核,确保均衡入库。要加强部门配合,健全完善举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偷逃税收。要突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税种和建安、房地产、商贸服务等重点行业的监控和管理,对城建领域、重点工程和一些新兴产业,应组建专门征收队伍,开展专项检查。要努力挖掘文化体育、商贸物流、中介组织、娱乐休闲等新兴税源和税征薄弱环节的税收增长潜力。要切实加强土地收入征管,严控土地税费减免,切实做好土地文章。总之,必须坚定不移咬定目标,千方百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4、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逐步化解财政风险。要正视目前债务过重的现实,高度警惕高额债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偿债方案,理顺负债主体,分清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计划,逐步消减债务,化解财政风险。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规模,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对属于公共建设内容需要政府投资举办的各种项目、各类活动,应进入部门预算,按预算推进。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2007年10月25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近和副主任尤平希、刘仙娥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王隆礼、寻爱国、卜继炘、张友根和委员丁小彬、李建辉、李新华、肖建生、邱新文、宋才铮、陈茂胡、易利文、罗家广、周学海、胡正麟、姜振佩、黄刚剑、黄艳成、黎凤珍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肖思源,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朱世平应邀出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唐建新、刘明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范登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立民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唐林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立武,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邓立波。
    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罗杏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教育局局长肖长礼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加强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分别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竞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蔡晨波关于议案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议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水利议案的500万元引导资金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必须先到位300万元,其余200万元在春节前全部到位,该议案的办理情况要向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隆礼所作的关于浏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筹备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召开浏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全文另发),审查了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浏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会议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了有关人事任免议案,作出了关于接受颜小平辞去浏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和关于接受彭建军辞去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全文另发)。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浏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 定
   
    (2007年10月25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浏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2日至25日在城区召开。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颜小平辞去浏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 定
   
    (2007年10月25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颜小平同志的请求,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同意颜小平辞去浏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彭建华辞去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 定
   
    (2007年10月25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彭建华同志的请求,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同意彭建华辞去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7年10月25日浏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唐林军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黄 朴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兴洪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新华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学海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水清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黎凤珍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
    员会主任;
    蔡晨波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
    邓 翔同志为淮川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邹利明同志为集里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 静同志为集里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罗马英同志为关口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新华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周学海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职务;
    宋才铮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主义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
    员会主任职务;
    陈兴洪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兴建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
    务;
    卢俊英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
    务;
    胡兴国同志的淮川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黄德平同志的集里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易万里同志的集里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
    务;
    姜怡明同志的关口街道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
    务。
    (二)
    任命 陈立民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副检察长;
    陈文明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袁昔之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戴怡红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建荣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